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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小方(男)和小雪(女)在朋友聚會上相識,小雪性格開朗、大氣漂亮,小方對她一見鐘情。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的小日子還算和美,但是兒子天天的出生讓二人關系逐漸惡化。小雪成為母親后,還是經常到外面吃喝玩樂,對兒子不管不顧,總是玩到半夜才回家,小方對此意見很大。與小雪溝通多次也并無好轉。于是,在兒子天天1歲時,小方提出了離婚。在離婚之前,小方聽朋友說孩子在2歲之內必須跟隨母親生活。那么,小方此時離婚能夠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法律解析
夫妻雙方如果育有子女,在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也是需要明確的關鍵問題。在考慮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時,對于不滿2周歲的孩子,《民法典》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時不滿2周歲的孩子歸女方撫養。
但是由于實際生活中各個家庭的情況不同,我國法律還根據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作出了其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4條至第48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知,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在本案中,小方和小雪決定離婚時,雖然兒子不滿2周歲,但是,小雪在外面吃喝玩樂,沒有履行母親的責任,屬于“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并且,如果小雪整日在外面吃喝玩樂,可能存在作風問題或者不利于兒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因此,在父親小方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定天天歸小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