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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
據媒體報道,民革中央將提案修訂婚姻法,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記者獲悉,民革將提交提案“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提案建議修改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設置離婚熟慮期。對此,中國網記者邀請著名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教授談了對該提案的看法。以下為評論全文。
文/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熊丙奇
據悉今年兩會上,民革將提交一份關于修訂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提案建議有10周歲以下子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
提案的出發點,當然是好的——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不能因父母離婚讓孩子受到傷害,可是,這樣的好意,在現實中很可能扭曲,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在筆者看來,與其為孩子成長限制父母離婚,還不如切實加強家庭教育指導,代表委員在家庭教育立法方面可以有所作為。
于情而言,父母明明已經感情破裂,水火不容,可還要生活在一起,孩子在“熱暴力”或者“冷暴力”的家庭環境中生活、成長,同樣是很大的傷害。對于這種情況,又該如何是好呢?于法而言,《婚姻法》規定了成人公民的權利和責任、義務,離婚時,父母當然要考慮對孩子的責任,但把孩子作為一個前置條件,那么,這可能把孩子陷入不利的處境,會被準備離婚的父母,視為“包袱”和“拖累”,再者,提案指出不適用于協議離婚,那是不是要離婚,就得起訴、打官司,而打離婚官司和協議離婚,哪一個對孩子影響大呢?
或許提案者,是受到了近年來有的父母,為了孩子學習、考大學,一直忍著不離婚,等孩子考完再離婚的“啟發”,認為這樣的父母,是對孩子成長負責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是父母自主做出的選擇,而不是法律或制度的規定,由于是自主決定,因此,夫妻在對待子女問題上,有比較一致的看法,這也是和外界強制要求其不能離婚,完全不同的。
毋庸質疑,父母離婚、單親家庭的孩子,出現心理問題、問題學生的比例,要比健全家庭高。心理專家分析指出,單親家庭的孩子往往因由于缺少父愛或母愛而導致心理失衡、性格孤僻,會常常感到孤獨、自卑、憂慮、失望。很顯然,問題的關鍵在父愛、母愛是否缺失,如果父母沒有離婚,可照樣沒有父愛或者母愛,那么,這與父母離婚有什么差別?只不過有一個形式上完整的家庭而已,而如果父母離婚,但同樣履行作為監護人的責任,讓孩子感受到完整的母愛和父愛,那么,離婚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所以,讓每位父母,履行對孩子的責任,才是問題的關鍵。這方面,我國已經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但該法并沒有得到有效、完整的實施。包括,對目前家庭存在的暴力現象,大多人認為還是家務事、私事,其他人不得干涉,而這實質是違法行為;對于離異之后,就不再履行監護責任的父親或者母親,沒有強制措施。因此,作為代表、委員,應該監督法律的執行、落實情況。
另外,對于每個家庭來說,當務之急,需要的是科學的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讓父母懂得愛對孩子成長的重要,當前,在家庭教育中,出現兩個極端,一極是放手什么事情都不管,就把孩子交給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顧,而“隔代撫育”有很多問題;另一極是對孩子縱容、溺愛,包辦代替孩子的一切,這都對孩子健全人格養成,有很大的危害。家庭教育指導,就是要讓父母懂得如何給孩子營造愛的氛圍,給孩子充滿愛的教育。有了這種家庭教育指導,不但可改善家庭教育,而且,也可以增進夫妻感情——我國不少家庭的矛盾,是由親子教育問題產生的,父母共同履行對孩子的撫育、教育責任,可以增加家庭的幸福指數。
對于家庭教育指導,倒有有立法的必要,主要為解決如何對家庭教育提供保障,明確政府、社區、學校在家庭教育服務、指導中的責任,包括,在社區、學校開設家長學校,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義務家庭教育指導等等。用服務而不是禁止的思想,對待孩子的家庭教育,才更加有效,也符合情理、法理。去年,有消息稱,我國有關方面正在推動家庭教育立法進程,相關立法建議稿預計年內出臺。但現在還沒有進一步消息,希望能加快家庭教育立法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