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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愛相處很不易,結婚生子更不易,夫妻雙方在從個人向父母角色轉化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但是出現爭吵并不必然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在這種特殊的時期,雙方應當攜手共同面對并克服困難。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了兩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件,第一件是原告琴某(女)起訴被告王某(男)請求依法雙方解除婚姻關系;要求婚生子(剛滿2個月)歸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法院收到該案件后,隨即通過電話聯系溝通,并約雙方當事人來到法院進行調解工作。最終,在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下,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
第二起是原告張某(男)訴被告李某(女)請求依法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但是通過法院進一步了解發現,被告李某(女)于2024年6月流產過,隨后法院聯系原告張某(男)并向他詳細釋法,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男方提起離婚作出一定的限制,所以法院將不予受理該案件,原告張某了解后,自愿將起訴材料收回。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自由是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但是離婚訴權的行使并非絕對的自由。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及終止妊娠后的一段時間內,離婚訴權是受法律明確限制的,這樣的限制不僅僅是對孕、產期女性,對孩子也是一種特殊保護。但是,作為受保護方的女性認為離婚更有利而提出離婚的,并不會受到限制。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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