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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王某早年憑借自己的努力,在村里建造了一棟四層高的自建房。王某與盧女士結婚后育有一個兒子。兒子出生后,一家三口的生活過得非常幸福。
可天有不測風云!兒子年幼時,王某就被醫院診斷出癌癥。為了讓妻兒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不會為自己的房產發生糾紛,王某特意立下了一份遺囑。
遺囑大意為:四層高的自建房中的兩層由妻子繼承,另外兩層由兒子繼承。但兩人的繼承資格都有明確約定。即妻子不能改嫁、兒子必須要履行贍養母親義務,雙方無論是誰不能做到,將喪失繼承資格。
王某去世后,盧女士獨自將兒子撫養成人。兒子去上大學后,諾大的房子就僅有盧女士一個人居住。
盧女士的父母去世后,在某小區留有一套商品房。繼承人是盧女士一個人。兒子上大學后,盧女士就搬到街坊鄰里自己都認識的商品房居住。
盧女士搬到小區居住的初衷,是平時可以與街坊鄰里接觸,不用每天那么無聊。可當盧女士與同是早年喪偶、兒女在外工作生活的小區業主張先生發展到談婚論嫁后,兒子卻明確表示自己接受不了。
對于兒子的態度,盧女士表示不理解,還和兒子說,張先生已經參加工作的一對子女都支持兩人再婚。
但無論盧女士怎么勸說,兒子就是不同意,其他親戚朋友也都勸說盧女士,在沒有征得兒子同意前,不要再婚,免得以后老了都沒有人為她養老送終。
可盧女士認為其已經盡到義務將兒子撫養成人、現在自己年齡大了,也想找個依靠,追求自己的幸福。
雙方爭執無果后,兒子拿出父親的遺囑來阻止母親盧女士。但盧女士態度卻異常堅決,執意要再婚。
最終,兒子因為盧女士再婚,遂拿著父親的遺囑,以遺囑明確約定母親不得改嫁為由,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母親沒有繼承資格,房子由其一人繼承。
網友:老人需要個伴兒而已,孩子應該理解母親
此事引發網友們的熱議,有網友表示:“老人需要個伴兒而已,孩子應該理解母親,如此咄咄逼人,有些過了!”也有網友表示:“都要嫁人了,不把房子給兒子,難道要帶著這么大的財產嫁人?圖的啥?”還有網友表示:“這樣的兒子,能指望著養老嗎?要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誰也拿不走,留給自己養老。”
律師: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對此,頭條號認證作者 @娟姐看法從法律角度進行解讀。
首先,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 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民法典第1069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簡而言之,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反之,子女也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且雙方的撫養和贍養義務,都不會因婚姻關系而受到任何影響。
也就是說,即便盧女士已經再婚,以后老了盧女士仍然可以向兒子索要贍養費,這一點不會因兒子不同意盧女士再婚而受到影響。
其次,公民有權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具體而言,這套房子是王某婚前建造的,是其個人財產,故王某有權處分,且根據遺囑大于繼承規定,王某的遺產要按照遺囑來執行。
再次,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53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簡而言之,無論是遺囑還是遺贈協議,都屬于權利人對其個人財產作出處分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權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就不會有意見,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規定除外。
民法典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也就是說,由于王某去世后,其與盧女士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盧女士單身后就有再婚的權利,因此,其以“不得再婚為條件”來限制盧女士繼承資格,因遺囑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視為無效遺囑。
最后,盧女士與兒子有同等繼承權。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綜上,因王某的遺囑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視為無效遺囑,且王某的法定繼承人是妻子盧女士與兒子,因此,二人有平等繼承權。即這棟還是一人一半。
(幫幫團綜合河南商報、橙柿互動·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