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時間:2024-11-01 作者 :admin
一、法律問題
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孔乙慧因家境貧寒到青島打工,與于向虎相識相戀并結婚,兩人婚后總是因瑣事爭吵,孔乙慧忍無可忍,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于向虎的婚姻關系,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離婚判決書還沒有生效,于向虎就因車禍去世,那么這種情況下,孔乙慧能夠以配偶的身份繼承于向虎的遺產嗎?
二、律師講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所謂的終結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于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出現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不能進行或者是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序。對于離婚的案件,在訴訟進行中,一方當事人死亡,其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其財產可以通過繼承來處理,訴訟進行已經沒有意義,因此應當終結。
上述問題中,于向虎因車禍死亡,兩人之間的離婚訴訟因為于向虎的死亡而終止,他們兩人的婚姻關系不以離婚判決解除,也就是說,在于向虎死亡前,因為離婚判決還未生效,他們之間還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兩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停止應當以于向虎死亡的時間為準,孔乙慧在于向虎死亡時還是他的合法妻子,因此有權繼承于向虎的遺產。
三、關聯法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