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所簽協議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否向法院申請執行
時間:2024-11-01 作者 :admin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通常會就財產分割問題簽訂一份協議。通常情況下,此協議是在夫妻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一方執行離婚協議的問題。但不乏有些當事人因急于離婚、缺乏冷靜思考直接簽署了離婚協議,離婚后又對離婚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反悔或者不按照協議約定執行的情形,那這時另一方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具有合同性質,其本質是一份民事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而協議離婚時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屬于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所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協議時,對方不能基于此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對于此種情形的處理就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