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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已進入審議階段,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其中新增關于《婚姻法》的條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線法官認為,離婚案件中存在當事人為離婚反復起訴的情況,其中以老年人為主。專家認為,《民法典(草案)》這一新增項或能破解上述難題。
案例
近8旬老人三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
76歲的李剛(化名)在四年時間里,曾三次起訴離婚,三次均被法院駁回。
夫妻倆均系再婚,妻子惠蘭(化名)比李剛小16歲。妻子曾提及,兩人都是老年活動項目的愛好者和隊員,經他人介紹認識,相處一年后結婚,并舉辦了婚禮。
李剛第三次起訴離婚時,距離他第二次起訴被駁回,不過半年。他在起訴書中說,“我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我年事已高,希望能有個安靜祥和的晚年。”
妻子惠蘭始終不同意離婚。她答辯稱,兩人有著良好的感情基礎,丈夫起訴離婚不是因為感情破裂,而是為了將兩人居住的房子留給他和前妻的女兒,因為這是男方單位早年分下的房產。
法院查明,兩位老人雖同住一房,但的確“分室而居”。對于分居原因雙方各執一詞,李剛認為妻子不肯離婚是為了房產,房間內已打隔斷,兩人各自生活;而妻子則反駁稱,因丈夫睡覺打鼾,自己有慢性病為保證睡眠才分室而居,這在老年人中很普遍。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李剛和惠蘭締結婚姻至今十年,具備一定感情基礎;雙方均系再婚于晚年組建家庭,亦應相守相伴,珍惜并維系完整的家庭關系。
根據李剛所述情形,法院認為,目前并不存在根本性影響夫妻感情的矛盾,且雙方于庭外亦共同會友聚餐合影,無法推行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另雙方年事已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慢性病,更需要伴侶的陪伴和照顧,女方愿意挽救婚姻、維護家庭,應給予機會。
法官
為離婚連續起訴,當事人以老年人居多
作為一線法官,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審判員孫琪介紹,在實際審判中確實存在當事人為離婚連續、反復起訴的情況,其中主要是老年人群體,比如有80歲的老人5次起訴離婚,但均被法院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及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孫琪說,所以案件中會出現當事人被判駁回離婚后,半年后再次起訴、甚至反復起訴的情況。
此外,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準予離婚的情形中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惡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感情存在爭議時,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是很難定性的。”孫琪認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但在老年人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單純以分居判斷老人感情破裂,并不完全適用。因為老年人大多存在睡眠、身體等問題,在一套房屋中分室而居的情況比較普遍。
孫琪補充道,老年人的婚姻多是陪伴作用,因此在離婚案件中,不存在重婚、家暴等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時,法官往往會從老年人實際生活情況判斷,盡量維持婚姻關系,避免判決離婚后,導致一方老人老無可依。
專家
《民法典(草案)》新增項給離婚案件更明確標準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2001年最高法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寫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法院可判決離婚。”
《民法典(草案)》新增項中,將該條意見中的“可判決離婚”變更為“應當判決離婚”
“從‘可’變為‘應當’意味著后者必須適用,這對于很多懸而未決的案例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標準。”婚姻家事繼承法方向專業律師、北京市法學會婦女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楊曉林表示,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法院在認定夫妻是否離婚的情形中,多了一條更明確客觀的認定標準,對當事人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
但楊曉林認為,客觀情況下,什么情況可定性為“分居”,存在難以舉證的問題。她說,從2001年“分居”情形提出,近二十年來“分居”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并沒有明確,希望最高法能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