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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款,說的是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有強制約束力,隨時可以反悔。
第二款,說的是法院應當怎么辦的問題,先調后判,也就是說調解是必經程序,調成了沒后面的事了。本款說了一個離婚的標準就是感情確已破裂,什么是感情確已破裂?
一、在時間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不是將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虛假現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測臆斷;三、在可能性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剛剛產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滿足以上幾點,還好結合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等綜合判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第三款,列舉了幾個感情破裂的情形,了解即可。
第四款,宣告失蹤一般情況下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了。
第五款,原生效的判決沒離成,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訴必然能離成。
《民法典婚姻解釋一》還規定了“惡人先告狀”的情況。
《民法典婚姻解釋一》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對于這種情況,有觀點認為如果判決離婚,會使其逃避家庭責任,所以不應當判決其離婚。但我國民法典婚姻編有過錯賠償制度,如感情確已破裂,那就判決離婚,然后無過錯方向過錯的請求賠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