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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檢察官向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
一對在一起過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就因為結婚證上的名字都不是雙方的真實姓名,在感情破裂后,婚姻關系無法通過合法、有效途徑予以解除。過又過不好,離又離不掉,到底該怎么辦?
事情要追溯到1998年7月。當時,由于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一名親戚(已故多年)的幫助下,李某與郭某以“李某青”與“郭某玲”的虛假身份信息登記結婚。婚后,二人經常因瑣事吵鬧,最終導致感情徹底破裂,二人決定離婚。
2021年12月14日,李某向河南省南召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以李某提交的是非本人辦理的結婚證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訴求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
2022年4月,李某又向南召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該縣民政局為其出具婚姻關系證明,并依法撤銷原婚姻登記,法院以無法確定李某的訴訟主體資格且其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今年8月11日,李某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9月,在聽說檢察機關可幫助其解決問題后,李某便向南召縣檢察院提出了監督申請。
南召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為切實解決困擾當事人的難題,承辦檢察官先后調取了法院卷宗材料、民政局婚姻登記檔案,向李某、郭某詢問當年辦理結婚證的情況,并走訪了當事人所在的村委會及知情村民。
經查,李某與郭某確實是采用虛假的身份信息辦理了婚姻登記,雖然婚姻登記中的信息與實際信息不一致,但有證據證實李某與“李某青”為同一人,郭某與“郭某玲”為同一人。當年為二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局工作人員未依規核查二人的身份信息,導致婚姻登記錯誤。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李某提出的再審申請確已超過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并無不當。因李某與郭某的婚姻登記亦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故民政局的決定亦無不當。
承辦檢察官李遠青認為,本案當事人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婚姻登記,存在明顯錯誤,但夫妻二人的婚姻關系難以維系也是事實。當事人已窮盡了法律救濟途徑,卻依然無法破解難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能動履職,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通過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幫助當事人解決急難愁盼。
為進一步厘清案件事實,統一思想認識,今年10月16日,南召縣檢察院邀請相關單位負責人、人民監督員召開了多方磋商座談會。各方經充分發表意見,最終達成共識:本案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真實存在,但對婚姻登記信息弄虛作假,屬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弄虛作假”的情形,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虛假婚姻登記”情形,適用更正而非撤銷登記更為合適。
此外,針對本案當事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民政局應按照《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信用懲戒。
南召縣檢察院遂向該縣民政局公開送達檢察建議,建議糾正李某與郭某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與此同時,督促該縣民政局認真開展錯誤登記信息排查,對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加強婚姻登記業務培訓,規范登記程序,建立長效機制。南召縣民政局及時采納檢察建議,在對李某、郭某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進行更正的同時,依規對二人進行了信用懲戒。
“到目前為止,婚究竟離不離,已是后話,讓我們心里感到踏實的是,我們的結婚證不再是假的了,我也再不用為這事東奔西走了。”得知結果后,李某感慨地說。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