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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上訴后二審法院會判決離婚嗎?老胡告訴朋友的是:二審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別浪費時間了!今天,就給大家講一下,我不主張離婚案件進行上訴的理由!本文只談解除婚姻的事,不談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而上訴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是二審制,也就是說,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由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第二次審理。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沒有錯誤,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離婚訴訟也是民事訴訟,同樣適用這樣的法律規定。大家要清楚,離婚案件不像欠債還錢一樣那么簡單,因為離婚案件不僅涉及到個人重大利益,還涉及到人身關系,所以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有一定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七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從這條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以下規定:
1、二審法院也認為不準離婚的,那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怎么辦?
大致會出現兩種結果:
第一種結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二審法院可以調解結案,讓雙方解除婚姻。也就是,被告在一審中不同意離婚,在二審中同意離婚才行!
因為一審沒有判決離婚,自然也就不會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裁決。二審法院可根據雙方自愿的原則,一塊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調解。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法院出具調解書結案,那就是一錘定音,雙方都沒有上訴權利了!
第二種結果:直接發回重審、調解不成后發回重審。
根據上述解釋,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也不會直接判決離婚,只能調解或者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所需要的時間也就相當于第二次起訴了,只是沒有半年的間隔期!
從上述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來,離婚案件上訴后,能爭取到“發回重審”,那也算是贏了,但沒有判決離婚,還不能說是勝訴了!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理由就是: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準離婚,是錯誤的!我認為他們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應當判決離婚,所以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書當然不會這樣寫,人家有法律術語,會說程序違法,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等等。一審法院收到后會懂得二審法院的用意,這叫內行看門道!
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審法院就是換了法官重新審理,必定會判決離婚嗎?那也不一定,因為各級法院都是在獨立行使審判權。二審法院的意見我可以聽,但我不一定非按二審的意思判,不然,還要我一審法院干什么,對吧!不管怎樣,這對于起訴離婚的一方來說是好事,多一份勝訴的希望!
我們把話說回來,二審法院會不會輕易把案件發回重審?不會的!
法院會不會判決當事人離婚,就是看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這東西是抽象存在的,看不清摸不著,法官只能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內心”判斷!因為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三觀,看待問題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你認為他們夫妻感情已破裂,我認為還沒有徹底破裂,還有和好可能!哪個法官說的對?誰又來給法官當法官呢?所以說,二審法官輕易不會說一審法官“你判決錯了”!不會去干涉一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一個原因是,上訴案件被改判、發回重審,會扣減一審法官的考核分。二審法官也輕易不會拿一審法官的飯碗來說笑!
綜上解釋,離婚案件能爭取發回重審,也是很難的。當然,有明顯錯誤的當然會發回重審,但明顯錯誤出現的概率也不大!
有些人認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這種說法雖顯偏頗,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在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之前,我國的離婚率連續十年都在上升。不管是在立法上還是在政策方面,國家都在控制離婚率。有些離婚案件,因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讓法官確信“夫妻感情已破裂”,所以法官也不會輕易判決離婚!寧拆一廟,不毀一樁婚!這種傳統倫理一樣會影響法官的判案。
從節省時間成本來講!遞交上訴書、二審法官排期審理、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排期審理、再下判決……,整個程序走下來,少說也需要一年的時間。我給朋友的建議是,只要法官勸原告撤訴、或者駁回起訴不準離婚,還是老老實實地等六個月再起訴為好!
爭取用通俗的語言,給大家解釋清楚生澀難懂的法律規定。不求準確,但求易懂!沒有講到、沒有講清楚的地方,請朋友們在評論留言,我會盡快回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