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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分居五年妻子六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時間:2024-11-04 作者 :admin

本文作者:陳明東耳西來 文章來源:明律如是說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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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無可爭議的人生大事,結婚是為了追求幸福,離婚是為了擺脫不幸。


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就是婚姻自由。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缺一不可。

離婚就兩條路:雙方協商一致去民政機關協議離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去人民法院訴訟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衡量標準是唯一的: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理論上來講,只要能舉證夫妻感情破裂,去一次就能離掉;不能舉證夫妻感情破裂,跑N次也不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五種:(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五)、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同時,也有一條讓審理法官自己自由裁量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用來兜底。



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前述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第一次起訴基本不判離婚,第二次起訴則相當大的可能判決離婚。因為婚姻畢竟是家事,是別人的人生,是舒不舒服鞋子才知道的事情,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情形下,法院也沒道理“強按牛喝水”,非逼著人家在一起湊合過日子。


多次起訴判決離婚的,多數法院會這樣寫判決離婚的理由:自前次判決駁回以后,雙方仍無和好跡象,夫妻感情也沒有任何改善,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一般人起訴個兩三次,總歸就判離婚了。但凡事總有例外,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女子韓某與丈夫2017年10月分居五年,先后提起了六次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前面五次起訴離婚,韓某請沒請律師不知道,但第六次起訴離婚,韓某是請了律師的,就這,也沒離掉。


韓某的訴訟請求為:離婚;女兒歸她,兒子歸男方,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男方給她經濟補償10萬元。


事實與理由:2010年農歷1月,兩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同年農歷12月29日按農村習俗舉辦結婚儀式,2011年6月22日補辦結婚登記。2011年11月13日生育兒子,2017年10月4日生育女兒。雙方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在女方孕育女兒期間因感情不和雙方開始分居,至今已滿五年,仍未能和好。女方自2018年2月起先后六次起訴離婚,本案為第六次。2021年1月第五次離婚訴訟時,法院認定因2017年生育女兒期間雙方出現感情破裂,女方回娘家居住至今。現雙方分居多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再無和好可能。女方六次起訴離婚,離婚態度異常堅決。


男方辯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女方所述不實,請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女方提供了前五次離婚訴訟判決書,用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分居滿五年。認為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強行維持婚姻關系,對女方明顯不公,已經嚴重侵害了女方的婚姻自由權”。


男方沒有提交證據材料。


法院除了查明雙方婚戀經過、子女生育情況、分居狀態、多次起訴離婚外,另查明:男方近年在外務工,女方帶著兩個孩子居住在娘家。自2017年至2021年1月份男方向女方持有的男方銀行卡轉賬4、5萬元。現該銀行卡仍有余額5000余元,為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存入2000元、7月3日存入3000元,該5000元女方沒有消費使用。2020年2、3月份,男方將兒子從女方處帶走。


事情就是這么個事情,情況就是這么個情況。


法院是怎么看這件事情的呢?


法院認為:女方本次的離婚訴請仍難以得到的支持。因近幾年來,男方在外務工期間,一直不間斷的給女方轉款,女方則在家照看著兩個孩子。且自2020年以來,兒子跟著男方生活后,男方也仍然在給女方轉款,女方則以此款用于撫養孩子和消費支出。由此看來,夫妻之間的感情仍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雙方仍有和好可能。為了盡最大的努力以挽救這段瀕于破裂的婚姻,給兩個孩子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環境,不準許原告韓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講真,明律作為律師覺得法院認為的不予離婚的理由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其一,分居滿五年了,且該分居是一氣呵成的連續狀態,分居起因也不是居住困難、工作調動等“非感情因素”,就是兩人爭吵后,女方負氣回娘家。不管女方的行為是否理智,但分居確實是“感情不和”引起的。


其二,分居后女方就沒回去過,且多次起訴離婚,男方接走兒子實質上也是做好了“被離婚”、“一人帶一個”的準備。法官自己也說“夫妻感情瀕于破裂”,由此可見,雙方夫妻感情沒有改善跡象,雙方也無和好可能。這都不判離,等著哈雷彗星來撞地球才判離嗎?


其三,俗話說,有再一再二,沒有再三再四,人家都再五再六了。你個旁人,雖然是法官,憑什么說“感情仍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雙方仍有和好可能”,雙方應該“盡最大的努力以挽救這段瀕于破裂的婚姻”。這是“瀕于破裂”嗎?這分明是破裂成渣,撿都撿不起來,拼也拼不回去了。


法官站著說話不腰疼,還打著“給兩個孩子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環境”不判離婚。這種夫妻反目分居五年,孩子見不著爹的狀態算“健康、和諧的生活環境”嗎?顯而易見,不算。


其四,僅從男方給女方打錢,女方實際使用角度講“夫妻之間的感情仍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偏頗了


首先,這些錢款法院也說了“此款用于撫養孩子和消費支出”,可見不全是給女方的,主要還是孩子的撫養費。父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天經地義的事情,關夫妻感情什么事兒?人家離婚了也照樣付孩子撫養費的。


其次,五年共轉了4、5萬,還有5000元沒花,平均下來一個月也就六七百塊而已。兩個孩子一個大人,這點兒錢夠花嗎?這分明是男方未充分盡到撫養子女、夫妻扶助的義務,到法官這里就成了感天動地的愛妻愛子的中國好男人了……


不說支付撫養費、夫妻扶助的義務,僅從款項性質而言,這些轉款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疑了。那么問題來了,女方花男方轉來這些款項怎么就證明女方對男方有感情了?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又和好跡象?神奇的思路,不明也不覺厲。




這種起訴六次也沒判決離婚的判決雖然很稀少,但卻很讓人恐懼,不是恐懼離婚,而是恐懼結婚。


什么時候離婚能回歸到婚姻自由的本質,不要生硬地東拉西扯,祭出生育率、離婚率、和諧社會的大旗,脫離法律和實際去判決“不準離婚”,可能結婚率還會被拉高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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