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關于訴訟離婚的規定
時間:2024-11-12 作者 :admin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列舉的準予離婚的幾種主要情形,并非判判決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備條件、法定情形。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無列舉的情況發生,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已應判決準予離婚。另外即使婚姻當事人雙方有列舉的情形發生,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雖給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經過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則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民法典》第1080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及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生效后,當事人除解婚姻關系,雙方基于配偶產生的身份關系,消滅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即行終止,根據本條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是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調解書判決書生效之時。
小玲律師:婚姻家事專業律師。擅長婚姻家庭情感糾紛、家庭財產糾紛,遺產繼承,婚戀情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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