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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如何撤銷?財產代管人的職責有哪些?什么情形可以變更財產代管人?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讀》為您解讀《民法典》中有關失蹤人的規定。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民法典》總則編第43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代管人應當履行善意管理人的義務
財產代管人應當像管理自己的財產一樣管理失蹤人的財產。財產代管人不應當把失蹤人的財產用于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而應當使財產有一個穩定的保值預期。
財產代管人應代為履行支付稅款、償還欠款等法律義務
財產代管人除保管的職責外,還應當代失蹤人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包括支付稅款、償還債務、支付贍養費、撫養費等法定費用。但需要注意,財產代管人是在失蹤人的財產范圍內履行義務。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民法典》總則編第44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變更財產代管人的正當理由
(一)客觀上無法履行代管職責,例如出國學習、異地工作等。
(二)財產代管人主觀上不情愿,人民法院應尊重其意愿,財產代管人也應當給予人民法院適當時間尋找新的財產代管人。
失蹤宣告的撤銷
《民法典》總則編第45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撤銷宣告失蹤的三個法定要件
(一)失蹤人重新出現的事實。
(二)失蹤人本人或者他的利害關系人提出撤銷的申請,并非失蹤人一經出現,宣告失蹤就當然地撤銷。
(三)撤銷宣告失蹤也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確定失蹤人確實重新出現,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
財產代管人有雙重身份
財產代管人兼具代理人和保管人雙重身份
財產代管人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是保管人,另一方面是代理人。
作為保管人,代管人負有像對等自己事務一樣的注意義務,來保管失蹤人的財產。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代理人,代管人可以在法院或者法律規定范圍之內代理失蹤人進行財產管理,包括代為接收債權,代為清償債務。需要注意,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時候,應當以財產代管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財產代管人可對失蹤人財產進行必要的經營
代管人代管財產時,不能進行高風險的投資經營行為,只能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必要的經營和處分。
“必要”應當以常人的思維理解,如果做這個行為獲得的好處是遠大于不做這個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失,這就是一種必要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代管人就可以替失蹤人進行一定的經營和處分行為。
失蹤者的債務償還
財產代管人無需“倒貼錢”進行償還
財產代管人進行財產代管,如果涉及到償還債務,應當以失蹤人的財產進行償還,不需要拿自己的錢代替失蹤人進行償還。
財產代管人在代管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必要的管理費用,這些費用可以從失蹤人財產中扣除支付。
哪些債務,代管人可以不用還?
首先應該判斷債權的真實性,如果是虛假的債權,代管人應當行使抗辯權,不應去償還債權。
其次要考慮債權是否具有合法性,比如賭債、吸毒欠債不需要償還。
在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失蹤人所欠下的正常債務,例如撫養費、贍養費等,這些費用是應當由代管人在失蹤人財產范圍內代為支付。
案例1:兄長失蹤,弟弟變賣兄長房子用于生活開銷
王某早年喪妻,獨自撫養年僅7歲的兒子。在一次出海作業后,王某一去不歸,兩年后,王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失蹤后依法代管了王某的財產,并撫養王某之子。后來王某的弟弟由于生活窘迫,便將王某的房子賣掉,用來維持王某兒子的生活教育開銷以及一家人的生活開銷。對此王某的親屬意見很大,認為王某的弟弟侵犯了王某的財產權。
本案中,王某雖然失蹤,但他仍然負有撫養其子的義務。王某弟弟變賣王某的財產用來支付王某兒子生活費教育費,合情合理,但王某沒有負擔王某弟弟一家人生活開銷的義務。王某弟弟變賣財產財產后,把部分的變賣價款用于自己一家人的生活開支,侵犯了王某的財產權益,王某的其他近親屬可以到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失蹤人應當負擔的稅費、債務以及其他費用可以從失蹤人財產中進行支付,其他費用就包括贍養老人的贍養費,撫養孩子的撫養費等。
如何界定惡意代理行為?
惡意既包括惡意為自己利益的行為,也包括與第三人進行一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行為。惡意既包括要有主觀上侵害他人的故意,還要有客觀上已經實施了相應的行為。
《民法典》總則編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總則編第164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失蹤十五年 男子上演“亡”者歸來
15年前,14歲的楊明由學校安排去外地實習,不久便失去聯系。家屬尋找多年未果,無奈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并向學校索要了一筆賠償款。15年后,已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楊明再次出現,于是校方要求其返還死亡賠償款并賠償相應損失。
本案中,楊明在下落不明多年后,其家屬向法院申請宣告楊明死亡。法院發出公告,公告期滿后,依法作出判決,宣告楊明死亡。15年后,楊明出現,并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法院依法撤銷其死亡宣告。
《民法典》總則編第50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存在先后順序嗎?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都是法律為了維護社會經濟關系穩定而設計的制度,兩者沒有先后順序要求。
失蹤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申請人就可以直接提起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沒有必要必須先經過申請宣告失蹤再申請宣告死亡。
申請宣告失蹤需要有三個月的公告期限,申請宣告死亡也有相應的公告期限,如果兩個公告期無必要疊加在一起,會影響利害關系人及時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父母可以變賣失蹤兒子的財產償債嗎?
首先要考慮兒子失蹤后,父母有無提起申請宣告失蹤程序,如果沒有,就不存在財產代管人。在這種情況之下,父母無權代替兒子處分財產。如果兒子失蹤之后,父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起申請宣告失蹤程序,并且法院指定父母作為兒子的財產代管人,父母則可以變賣兒子的財產,代替兒子進行償債。
失蹤人的女朋友可以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嗎?
不可以。二人在法律關系上并不構成夫妻,所以女朋友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宣告失蹤有沒有時間效力?
申請宣告死亡和申請宣告失蹤,不受三年訴訟時效限制。只要符合條件,失蹤多年也可以提出申請宣告死亡或者申請宣告失蹤。
信息來源:北京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