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的離婚案法官這么判
時間:2024-11-13 作者 :admin
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六周年。我國《民法典》也頒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個人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和睦與否關系到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從注重“優良家風”建設到加大權利保護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對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離婚糾紛中認定構成家暴后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北京一中院就適用民法典審理涉家庭暴力的典型離婚案件,為您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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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女士訴稱,她與王先生2004年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不久王先生便從公司離職無工作,一直由康女士負擔全部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自2015年起,王先生常因家庭瑣事毆打康女士,2015年6月8日晚,夫妻倆發生爭執,王先生將康女士頭部用鈍器砸傷,康女士報警并做了傷情鑒定。康女士向法院訴請解除婚姻關系。王先生不同意離婚,辯稱這是康女士第一次起訴離婚,康女士不夠冷靜過于草率,而王先生愿意改正過錯,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王先生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釋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對于存在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環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判決準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張女士與焦先生2014年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但雙方感情不合,焦先生酒后經常當著孩子的面對張女士謾罵、毆打。孩子因受到驚嚇,常常放學后在街上游蕩不敢回家。張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孩子歸其撫養。焦先生辯稱,張女士是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收入,沒能力撫養孩子。一審法院認定焦先生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判歸張女士直接撫養。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由此,在處理離婚糾紛涉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考量因素。審判實踐中,有施暴者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但并不影響其對孩子的感情,此時是否會導致其喪失直接撫養子女的權利呢?法官認為,家暴行為是一種家庭成員之間的嚴重侵害行為,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看見其父母之間發生家暴行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內心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也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郎女士與李先生2017年登記結婚后,雙方感情日漸疏離,郎女士便搬到單位宿舍居住。李先生多次到郎女士宿舍吵鬧、威脅,并將宿舍門鎖的鎖眼堵死,在樓道里摔東西,在門前燒香、祭拜、墻上涂寫等。之后,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分割財產。李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后向郎女士連續發送微信百余條,內容均涉及恐嚇威脅。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根據在案證據認定李先生構成家庭暴力。在財產分割上依據照顧女方原則和無過錯方原則,判決李先生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首次規定了離婚分割財產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見,我國立法充分保護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認定上,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實踐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現為施暴者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通常會使受害人產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傷害。此案中,李先生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郎女士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隱蔽性,但其對受害方的傷害卻不亞于身體暴力。因此,應摒棄只有身體暴力才是家暴的錯誤觀念,對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說不,用法律維護自身的人格尊嚴與精神利益。唐女士與劉先生2015年登記結婚后,由于二人年齡相差較大,劉先生又生性多疑,經常在唐女士下班途中跟蹤監視妻子。回到家中,劉先生反復盤問唐女士是否與異性往來,一旦發現有異性給唐女士發送微信或打電話,就對唐女士惡語相加,并讓唐女士下跪自扇耳光,導致唐女士右耳穿孔,白天常產生幻聽。之后,唐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金1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根據在案證據認定劉先生構成家庭暴力,并判決支持唐女士要求劉先生支付10萬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劉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釋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嚴重創傷和消極影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