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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在舒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該起離婚案件中,原告是一位來自江西的姑娘,被告則是一位來自舒城的小伙。
庭審中,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系2014年7月在蘇州打工時相識,相識不久后即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兩年繼續在蘇州打工,但好景不長,兩人很快因性格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并于2015年5月13日的一次爭吵后,原告搬離兩人租住的出租屋,后兩人再未在一起生活。另訴稱,婚后兩人未生育子女。
被告則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無異議,但被告表示當時兩人結婚時,曾給付被告彩禮58000元,離婚可以,前提是必須歸還彩禮。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再次發生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中說自己已經與被告分居長達三年時間,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要不是過年前去民政局領證再婚,工作人員告知要辦理離婚手續才能再領證,我才不會再見被告。該案最終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上,雙方自愿離婚,原告同意返還被告彩禮15000元。
法官有話要說:在實際審判中,經常有人認為夫妻雙方只要分居滿2年時間,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這是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錯誤認識,該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從該條不難看出,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一個情形,且必須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而對于因工作關系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適用的。
婚姻關系是雙方根據法律規定自愿結成的法律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要解除已經締結的婚姻關系,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即雙方自愿簽訂離婚協議并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即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以判決或者調解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方莉 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