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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典》頒布以來,“離婚冷靜期”制度引起了很大爭議,之所以設置這個制度,個人認為最大的考量就在于很多人離婚屬于沖動型離婚。近些年離婚率持續攀升,且離婚夫妻年齡偏低、婚齡較短的情況愈加明顯,折射出很多年輕人對配偶包容度低、夫妻磨合不暢,導致沖動離婚、輕率離婚。“離婚冷靜期”就是為了減少這種沖動離婚、輕率離婚的發生,給婚姻當事人一劑“后悔藥”。
但也因為離婚冷靜期的存在,很多人對離婚需要的時間并不是很清晰,本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同方式的離婚,推算離婚時間。
離婚一般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最快的一種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此法條意味著:
1.“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訴訟離婚;
2. 夫妻雙方到民政局準備好相關材料簽字后,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會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接下去的30天為離婚冷靜期;
3. 在離婚冷靜期30天內,有任何一方申請撤回,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4.在冷靜期屆滿后,也即申請離婚當日起的第31~60天內,有一方沒有去申領或者過期不來,也視為撤回申請,民政局不發離婚證;
由此可知,協議離婚最快是31天,最慢是61天。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的時間和法院接收案件量有很大的關系,但是根據訴訟離婚的流程,部分時間是固定的,也可以由此來進行推算。
(一)訴訟離婚的流程
1、原告(提出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3、經審查,如果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則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離婚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6、法院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判決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歸誰撫養。
(二)訴訟流程時間
1.在向法院提交相關手續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也即法院需要在7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通知
2.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會安排訴前調解。先由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一般先電話征求調解意向,再進行當面或視頻調解,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調解成功的,簽訂調解筆錄,轉立案后,再由法官出具調解書!
但一般在立案前調解階段,因每個法院案件量的不同,在此處花費的時間也不同,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此處時間不算審限范圍。
3.訴前調解階段如未能達成一致,則會轉入正式立案階段,此時需要在7日內立案。
4.在正式立案后,如果采用普通程序審理,則必須在6個月內審結。如果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則須在3個月內結案。
由此可知,如不算法院調解排期和審理排期的情況,訴訟離婚時間如果是簡易程序從立案后在97天(7+30+90)內審結,如是普通程序是在217天(7+30+180)內審結。
(三)一審不判離的情況
一般情況,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開庭審理也會以調解為主,如果不能證明感情完全破裂,第一次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這個時候是否上訴呢?一般都不會建議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百二十九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即便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原則上也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發回重審,原則上二審法院不會直接改判雙方離婚。這是因為,一審法院在作出不準離婚判決的同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均不予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二審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改判,則必須同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處理,并作出判決,而二審法院判決是終審判決。如此一來,將會導致使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判決不服的一方喪失法定的上訴權利。
所以一審不判離最好的選擇是等待6個月,6個月后再繼續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只要雙方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的6個月內,沒有出現和好、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都會考慮判決雙方離婚。
(四)什么情形一審法院會判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其中,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四種情形可以理解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認定標準。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常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