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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與一般的財產不同,是能夠給主人提供情緒價值的“生活伴侶”,帶有強烈的情感因素。
飼養寵物已成為很多年輕人的選擇,他們將寵物看作是重要的“家庭成員”,從而獲得到生活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支持。
但是,當一段夫妻關系或戀愛關系宣告結束時,除了要解決房產、車輛、資金等財產的分割問題,一起生活的寵物往往也是分割的重點。
寵物分割既不等同于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權和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不完全類似于同居關系中財產分割的一般情況。
如果對于寵物的歸屬產生爭議,在法律上是如何處理的?
寵物與一般財產的區別
目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寵物”這個概念,也沒有關于寵物“撫養權”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或者情侶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么法院只能將其視為財產進行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115條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在民法上確定物的分類,通常是先確定不動產,然后不動產之外的物都屬于動產。所謂不動產,就是依自然性質或者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物,比如房屋、土地、山川等。
毫無疑問,寵物屬于動產,應按照動產的分割方式進行分割。
盡管主人對于寵物有著特殊的感情,但是從法律上講,仍然屬于一種財產。一般情況下,在財產分割上通常會采取與一般財產同樣的分割方式。
當然,寵物畢竟與其他動物不一樣,如果要分割的寵物在財產價值上又賦予了一種精神價值,那發生爭議時,其財產價值通常難以按照市場價值確定,因此在分割時,又必須采取特殊的分割方式,綜合考慮寵物的購買、日常照料、生活環境等因素。
寵物的具體歸屬
01 婚前購買的寵物不分割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寵物,則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分割問題。
情侶之間寵物的歸屬也可以通過一樣的方式確定,如果是戀愛之前購買的,應該屬于購買方所有,但在戀愛關系持續之間為寵物的支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例如,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法院確認了寵物狗為一方個人的財產,另一方在戀愛期間為其飼養的寵物狗治療花費了4490元,寵物狗主人獲得上述利益沒有法定根據,應該返還寵物狗治療花費。
02 可以確定寵物是一方贈與的,不進行分割
如果飼養的寵物是由一方贈與給另一方的,該寵物為一方財產,不進行分割。
例如,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戀愛期間一方為另一方購買了金毛寵物狗一只(價值約為5000元),本院認為購買的寵物是雙方戀愛期間為增進雙方感情而對發生的贈與,與彩禮不同,現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再要求返還,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03 如果雙方對寵物歸屬提前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某種財產歸誰所有,那么應該按照約定確定寵物的歸屬權。
04 關系存續期間飼養的寵物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一般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戀愛同居期間共同飼養的寵物一般同樣處理。
共有寵物應如何分割
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民法典》第304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01 寵物數據較多的,可以按數量分割
例如,在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中,夫妻雙方均同意進行按照數量進行分割,雙方均認可現有寵物貓43只(英短2只,美短41只),法院酌定22只歸原告所有(英短1只、美短21只),21只歸被告所有(英短1只、美短20只)。
02 寵物無法按數量分割的,協商確定一方所有的,另一方折價補償
如果可以協商確定歸一方所有,根據共有物分割應遵循保存和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法院往往會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者、照料人、男女雙方生活環境等因素,將寵物判給之前負主要照顧義務的一方,而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折價款。
例如,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原、被告原養有寵物,其中有5只貓由原告帶到原籍,為原告變賣處理,被告要求處理,后雙方一致同意原告一次性補償被告部分寵物貓價值,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寵物貓折價補償款人民幣7000元。
03 雙方均主張寵物歸屬權的,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分割
如果雙方都對寵物有強烈的感情,往往無法通過市場價格確定寵物的價值,雙方都想要的話,可以相互競價的方式,最后由價高者取得寵物歸屬權。
例如,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小鹿犬一條,由雙方競價,原告出價6000元,被告出價7000元,因被告所出價格高,法院確定該小鹿犬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3500元。
04 無法協商分割,又不采取競價方式分割的,法院一般不處理
例如,在一起離婚后糾紛,對于原告主張要求分割的寵物貓、觀賞魚等,因無法確定價值,法院不予處理。
是否有探視權
01 寵物“探視權”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由于寵物的本質為財產,我國法律也沒有關于寵物“撫養權”、“探視權”的相關規定,因此法院對于寵物的“撫養權”“探視權”請求,一般不會處理。
例如,在一起“90后”夫妻離婚打官司爭寵物撫養權的案件中,夫妻雙方對一只六個月大的小狗歸屬產生爭議,雙方均要求寵物狗“乖乖”與自己共同生活,并各自向法院保證自己能更好地照顧好“乖乖”。法官向雙方解釋寵物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同于孩子,一旦分給一方,另一方沒有“探視權”。兩人都懼怕再也見不到心愛的寵物狗,糾結過后由原告方撤回了起訴。
02 可以通過協議約定“探視權”
在既照顧雙方感情又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更傾向通過調解或雙方協商等柔性方式處理寵物的“撫養”問題和探望問題。
例如,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夫妻倆因為非常喜愛寵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了一只可愛的柯基犬。在柯基犬的所有權問題上,雙方卻產生了嚴重分歧,雙方為此激烈辯論,互不讓步。最終才在法官的勸說和主持下,促成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綜合考量柯基犬購買方、平時照顧方及生活環境等因素,雙方在調解協議中約定:這只柯基犬歸徐某所有;李某每月向徐某支付柯基犬的照看費用,直至柯基犬去世;柯基犬的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雙方還口頭約定在徐某正常作息時間內,李某只要提前聯系,都可以前去探望柯基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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