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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朱釗霞 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結婚是為了幸福,離婚也是!婚姻是兩個人的關系,而離婚時往往就成為了單方的獨角戲。因另一方不配合,導致離婚成了難題。
我們都知道,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并到民政局辦理,若另一方不配合或者針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只能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中,第一次起訴法院是否準予離婚就成為很多人關注的問題。
如何爭取第一次起訴離婚即判決離婚,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首先,我們還是先看看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除了四種法定情形,還有一條兜底的規定,即能夠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也能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所以,法院準予離婚的標準不限于婚外情、家暴、分居等情形。
很多人以為沒有這些情形就無法判決離婚。事實上,是否準予離婚關鍵在于能否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下面是真實案例分享:在不具備前述四種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第一次提起訴訟離婚即判決準予離婚的成功判例。
案例一
原告陳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起訴前,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原告只能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被告庭上仍表示不同意離婚。事實上,被告不同意離婚并非念及夫妻感情,只是希望以離婚為條件獲取更大的利益。
但是,被告庭審過程中作出了不利于自身訴求的陳述“如果……,我就同意離婚”,還有庭審中全程表達對原告的不滿,毫無挽回夫妻感情的態度。
最后,法院結合我方提交的證據及雙方庭審陳述,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案例二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中,雙方均無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我方準備了充分的證據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包括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爭吵錄音等多項證據,各項證據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最后,在對方拒不出庭情況下,成功爭取到第一次起訴即缺席判決離婚。
案例三
原告何某訴被告余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中,訴前調解階段,法院安排調解員聯系被告進行調解工作時,被告向調解員如實陳述雙方已經分居,處于互不聯系的狀態,然后還造謠原告婚內出軌等等。
后來,被告又為了拖延不同意離婚,故意拒收法院的文書,導致法院只能公告送達。開庭時,被告卻如期到庭,惡意拖延時間的意圖明顯,庭上又在其律師的指導下“上演”夫妻感情深厚的“戲碼”。
被告沒有預料到的是,其在訴前調解階段,所陳述的夫妻感情狀況已被記載下來。當法官問及時,被告顯得慌張無法應對,其前后不一的說辭必然無法取得法官的采信。
這種情況下,加之原告提交的分居證據、孩子的陳述情況(已滿8周歲,到庭詢問時所作出的陳述)認定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無繼續維系必要,依法準予原告的離婚訴請。
以上案例分析可知,每個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夫妻感情破裂,但無法定判決離婚的四種情形。同時,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何根據案件的特殊性爭取第一次起訴即判決離婚,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