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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法院是否判決支持離婚,核心在于“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法律條文中羅列了一些標準: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從字面上看,符合以上標準,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但是現實中,對于以上標準的解釋卻是偏于嚴苛的。
比如如何認定與他人已經同居,同居的時間、頻率等標準,尤其在同居和出軌的差異性上;
比如家暴、虐待、遺棄,從常識上說,偶爾一次或者幾次很難構成法律上的事實認定,比如家暴需要是一個較長時間、持續性的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暴力的過程,夫妻間因為感情問題、性格問題、交流問題等出現沖突,很多時候卻被認為是家庭糾紛。
賭博、吸毒也是同樣的道理,何謂屢教不改,這樣的行為確實沒有一個量化的說明。
當然,也有很多人說分居,分居兩年就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比較嚴格的,不僅要求雙方分開居住的字面意思,還要求夫妻互相不履行扶助義務,亦即夫妻生活基礎不復存在。
同時,對于當事人而言,證據的收集又是非常困難的,一方面在于證據本身認定標準高,另一方面很多私密信息又是無法收集的。所以證據的原因又會使得離婚的目標多了一層難度。
張開律師團隊辦理的一個案子就是這樣,男方結婚后第二年便開始了出軌,男方早年還寫過悔過書,后來夫妻雙方感情分分合合,中間雖然通過試管有了小孩,但是男方依舊是整日在外勾三搭四。直到女方了解到男方在外面有了私生子,此時徹底逾越了女方的底線,但是為了證明這個孩子是私生子,我們費了很大力氣,采取了很多方式,最終在配偶權益和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權衡上,法院沒有同意我們的調查申請,換成了庭審發問的形式。在離婚糾紛中,涉及到第三者,不得不說,一方經常就是矢口否認,不論給了多少側面證據,依舊是理直氣壯的說不是、不存在,甚至于私下里會各種威脅和恐嚇。我們通過流水證明了其與第三者高達70多萬的單方經濟往來,男方每月僅有1萬多的工資,是什么樣的動力讓其給一個外人這么多錢,男方說只是普通朋友,只是借款。
除去以上的法律標準高、證據收集難外,在實務中,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官也存在不認可夫妻感情破裂的傾向。
不論是張開律師辦理的案例,還是同法官溝通的獲知,依據婚姻法律的精神以及中國家文化的悠久傳統,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細胞單位,除非一方已經存在極度不利于婚姻維持的情況,對于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少之又少,即使一方已經涉刑坐牢,另一方起訴離婚第一次也比較難判離;在有的地方法院,受制于各種外界因素,甚至出現了起訴了六次都沒有判決離婚,耗時長達十來年。
當然感情的因素是一方面,財產和撫養權的分歧也會成為無法離婚的重要障礙。走到離婚這一步,雙方感情其實已經出現了危機,很多時候領取離婚證就是一念之間的事情,有的沒有小孩或者一方明確不要撫養權的、財產爭議不大的,不論是協議離婚亦或者是在法院調解離婚,都會比較快,雙方也都想很快結束這段不合適的感情。但是,很多案例中,財產爭議(尤其涉及到房產),撫養權爭議就會成為阻礙離婚的實質理由,很多被起訴的一方便會用感情依舊存在、小孩需要完整的家庭等理由來作為反駁離婚的形式理由,通過時效利益來實現短期勝訴。
張開律師團隊辦理的另一個案例就是如此,當然這個案子說起來是很讓人同情的,雙方都是二婚,都有小孩,雙方原本不再想要小孩,后來結婚后,彼此有了感情希望有自己的小孩,女方由于存在一些基礎疾病,因懷孕導致身體病情急劇加重,最后小孩流掉了,對身體也造成了極大的損傷。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要求相應的補償,但是雙方談不攏,女方不同意離婚,最終第一次判決不支持離婚。客觀來說,因為生育下一代確實需要承擔風險,對于有一些基礎疾病的更是如此,女方為此的付出、對身體造成的損害以及后續身體的長期治療,肯定需要用金錢來衡量。所以,此時的財產分割便是一個極其現實的問題。
當然就像法官說的那樣,現在社會沒有離不掉的婚,一方真要離,也就是什么時候離、怎么離的問題而已。
如果能夠以更快的方式處理掉婚姻糾紛,實現經濟利益、身份利益和時效利益的綜合最大化,必然是最好的結果。作為代理人,在談判與訴訟中必然要尋求一個平衡,有時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糾紛是一個共贏的結果,雙方能夠彼此減少精力消耗和時間等待,也能和平實現糾紛的解決;當然婚姻糾葛比起其他財產糾紛,涉及的矛盾點更多更復雜,一方做出讓步或者部分妥協是相對困難的;此時,通過訴訟加快進度,而不是在協議離婚上反反復復,如果證據充分,我們要全力追求實現一次解決問題,如若證據并不是十分充分,權衡第一次起訴的時間周期也是很重要的一個考量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