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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內與上司出軌搞懷孕,綠帽丈夫能提離婚嗎?法院大概率怎么判決?
哎,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為了避免侵犯當事人隱私下面信息都脫敏了)
某頭部基金公司資管部門女經理的王某,被丈夫發現與其上司多次出軌并意外懷孕,隨即丈夫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判其與妻子王某離婚。
這里涉及到2個法律問題: 第一,丈夫在妻子懷孕期間,有沒有權利提離婚? 第二,女方婚內出軌別人意外懷孕,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稍微學過法律的朋友肯定知道法律常識:妻子懷孕時候丈夫不得提離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個法條的設計初衷就是為了在特定時期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進行特殊保護。
保護措施呢,就是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權利做出了限制,通常法院不搭理丈夫提出的離婚案,法官直接小錘一敲裁定駁回起訴。
法言法語叫做“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這一條來源于[已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當時專家們研究保護婦女這個法條時候社會還很單純,僅僅考慮到妻子懷上自己丈夫孩子的情形了;專家萬萬沒想到啊,復雜的是人!自己媳婦還能懷上外面男人的孩子,要命的是這種“通奸”情況還越來越普遍了? 哎。
從法條創設初衷來分析,法律保護懷了丈夫孩子的孕婦! 但不保護“通奸”“出軌”意外搞大肚子的孕婦!
還是上面案例,丈夫吳某指出王某在與自己婚姻存續期間,不僅出軌且懷上第三人孩子,這種通奸懷孕失德行為已經屬于重大過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王某在庭審中承認自己出軌,但辯稱自己已有身孕,不同意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查明,王某所懷之子并不是吳某的,而是其與出軌之人的孩子。王某聞言,更堅決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就問你怎么辦吧? 遇事拿不定主意得多看看史書,以史為鑒可以知道好多事嘛!
妻子出軌這事自古有之,那時候丈夫可沒有啥離婚訴權限制,一旦發現自己被帶綠帽子,不跟淫婦浪費口舌直接給你浸豬籠喂魚蝦了!
現在我們畢竟是法治社會,再出軌成性的妻子你也不能隨便浸豬籠呀。 其實吧,類似問題在《婚姻法》時期就遇到過,當年遼寧省高法院給最高院寫信求助:女方婚后與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是否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呢?
最高院研究后認為,關于女方婚后與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是否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時,如婚后通奸懷孕的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明屬實,則法院應該受理,不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后,應否判決離婚,則應視具體情節而定,不能籠統規定。而且法院在處理時仍應注意對于婦女和胎兒的保護。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根據最高院回復精神,我們可以從反面得出:女方婚內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婚前性行為這種事,人家法院不管。
結合法律條文連貫性、立法本意及婦女權益的保護,本案中基金公司女員工出軌情況屬于女方明顯有重大過失的,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中的特殊情況,故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女方的權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益上,女方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屬過錯,且該行為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男方此時處于弱勢地位,保護的對象應該是男方。
女方出軌懷有他人子女,可以說雙方已不具備重新和好的可能性,我們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胎兒的撫養、照顧義務應由其親生父親來承擔,與吳某無關。
離婚是本案男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途徑,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辦理離婚的情況下,起訴離婚是吳某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此案或沒有依法進行判決,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
法律維護的是公平、公平,還是XXX公平!
法律再怎么變化,也不能讓守法之人為過錯方買單! 每一個案例都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你像南京“彭宇案”那樣錯誤的案例能帶壞帶偏整個社會風氣,多少老人倒在馬路上活活拖死,人來人往竟無一人敢扶!牛批啊!
要知道2024年前三季度,全國登記結婚只有474.7萬對,同時登記離婚的196萬對,對比 1990年一年登記結婚的 951萬對,現在結婚率幾乎下降了一多半吧。
在基金公司這個案子中,但凡法院不予受理此案或者判決不準離婚,那就是妥妥向全天下男性表示,女方只要懷孕了無論孩子是不是你的都受法律保護?!
那后面的結婚率我都不敢想象了啊! 這樣會助長了出軌愛好者、人妻愛好者的囂張氣焰,讓你我這樣的老實人沒活路!
喪失了最低限度的道德,違反傳統公序良俗,廣大社會大眾也壓根就沒法接受,法律,也將會淪為笑談。
所以說到底,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且依法判決準予吳某與王某離婚,讓出軌人妻滾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