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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什么情況下會被判給父親呢?近日重慶江津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9年6月,23歲的肖先生與21歲的張女士一起同居生活,并于兩年后生下一個女兒,二人隨后到民政局登記結婚。
結婚后,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2021年7月,張女士便獨自帶著女兒離家。今年3月,張女士帶著女兒回到肖先生家中,將孩子交給肖先生后獨自離開,除偶爾視頻探視女兒外,一直未再露面。
此后,女兒一直由肖先生撫養,張女士亦未支付撫養費。
日前,肖先生認為二人在結婚時雙方年齡較小,考慮事情不夠周全,現感情已經破裂,遂起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二人離婚,且孩子由肖先生撫養。
法院審理認為,肖先生提出離婚,張女士表示同意,故對肖先生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肖小某撫養權的問題,雖然張女士辯稱自己是為了讓女兒體驗重慶的生活才將其帶回至肖先生家中,孩子應當由自己撫養。但肖先生從女兒半歲后便開始獨自撫養,現也請求繼續撫養。
綜合考慮到張女士的工作特點、工作時間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孩子帶給對方等情況,法院最終判決女兒由肖先生撫養。
法官說法
出于對未成年人子女權益的保護和減少父母撫養權爭議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兩周歲以下子女由母親撫養的基本原則,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兩周歲以下子女也有可能由父親直接撫養,應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為判斷撫養權歸屬時的重要原則。
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秉持著對婚姻、對家庭、對子女負責的人生態度,樹立正確的婚戀價值觀。在成立家庭成為父母后,更加應該樹立良好的父母形象,盡到家庭教育的主體職責,即使迫不得已選擇了離婚,也不能忽視對于子女的關心和照顧,同樣應該讓其在一個相對和諧、幸福的環境下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編輯:鄭亞嵐
責編:吳忠蘭
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