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辦理全流程解析
時間:2024-11-21 作者 :admin
在協議離婚中增加“冷靜期”后,協議離婚的材料要求和辦理流程比以前要稍微復雜了一點,現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的實務辦理要求梳理如下:
- 關于申請:夫妻雙方須攜帶如下材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1)身份證;(2)戶口本;(3)結婚證;(4)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5)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以上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提交,完成申請。
- 關于受理: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對上述資料進行初審,如符合要求的即受理,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特殊情況說明:如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如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 關于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同時,在冷靜期內,夫妻雙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在冷靜期內或者冷靜期屆滿后,去主動撤回離婚申請或者干脆不去都能達到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法律效果。
- 關于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攜帶上述第1條中的資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發給離婚證。如超過上述時間仍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其法律效果同撤回申請。也就是說,申請發給離婚證也只有一個月的時間,如果錯過這一個月的辦理期限,視同撤回離婚申請,如果仍想離婚,則需要再次進行申請,并再次等待30日的冷靜期。
- 關于登記發證: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