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 箱:18565633363
手 機:18565633363
地 址:杭州市萬達廣場
ICP備123456號 XML地圖
Copyright ? 2023 杭州市及時雨私家偵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兩種離婚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和到法院訴訟離婚。民間流傳的分居2年以上自動離婚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了具體的離婚程序,主要內容是,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供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的,審查相關證明材料并詢問相關情況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上述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程序比較簡單,只要雙方完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雙方親自帶齊相關證據和離婚協議書,當場就可以把離婚登記手續辦好。
正是因為簡單,夫妻雙方才更要慎重,要在冷靜的情況下,想得清清楚楚才去辦理,對子女和財產的安排也要寫得明明白白,避免今后后悔或離婚后產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
二、到法院訴訟離婚。
(一)到法院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判斷是否準予登記離婚的標準其實只有一個:雙方完全自愿,對子女及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到法院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其實也只有一個: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的情形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標準。
民間流傳的分居2年以上自動離婚的說法多半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準予離婚的誤解。對這一規定的誤解也不是空穴來風的,因為如果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的標準,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都會判決不準離婚,而達到了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的標準,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離婚,法院一般都會判決準予離婚,有些人把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離婚,理解為自動,所以,分居2年以上自動離婚的說法就在民間流傳開來。
(二)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法院就應當準予離婚。但要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1、有分居滿兩年的事實。2、分居滿兩年的原因是感情不和。3、分居滿兩年的事實和原因必須讓審判案件的法官知道。
除非對方自認,一般對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幾乎是難以舉證證明的,因為夫妻之間的事外人不可能完全清楚,即使一個在北京,一個在上海,離開一兩天夫妻相會,外人是不可能得知的,所以,幾乎沒有單位和個人愿意出具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明。對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更難舉證了,即使一個在北京,一個在紐約,出入境記錄證明夫妻雙方確實2年以上未曾在一起,但只要對方說是為了將來能過上更美好的生活才不得不分居,就不能證實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有些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事實上也處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狀態,為避免反復到法院起訴的麻煩,認為只要分居兩年以上,再到法院去起訴,就可以一次性解決的想法,也是不符合司法審判實際的。因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被證據證明了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已經發生了的客觀事實。到時候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滿兩年,想要舉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也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對方有婚姻法列舉的準予離婚的其他情形,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客觀事實就很有可能變成不了法律事實,從而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原告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一般要等判決書生效后過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
(二)起訴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原告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到戶籍所在地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關證據證實的,到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不在中國居住,或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或有證據證明的原告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和訴訟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對方及子女的身份證明(例如戶口本、子女出生證等)、房產證等財產證明和民事起訴狀、財產清單、證據目錄等法律文書。
(四)子女撫養問題。
子女歸誰撫養其實是父或母對子女直接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不決定子女的歸屬。離婚后子女無論歸誰撫養都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與子女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因為子女不歸自己直接撫養和教育而中斷。比如說父母仍然都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與子女之間仍然相互有繼承權,子女成年后對父母仍然有贍養義務等。另外,子女歸誰撫養并不意味著直接撫養方可以給子女改名改姓。
離婚對雙方和子女的傷害都是巨大的,但是子女是最無辜的,所以,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夫妻雙方都應當本著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原則,妥善安排好子女撫養和教育問題。具體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司法實踐,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條件基本相同的,可考慮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父母對八周歲以上的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撫養費一般按不直接撫養一方固定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沒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參照當地消費性支出標準支付。
(五)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只要不能達成調解協議,都是由人民法院在照顧女方、子女及無過錯方的原則下依法分割的,主要是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及由哪方控制,如果對方對離婚存在婚姻法上的過錯或者需要對方在離婚后進行經濟幫助也要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對不能直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了減少分割給雙方帶來的損失,一般建議由雙方競價,價高者得,如果不能通過競價解決,就需要評估,這就會損失評估費,如果評估后雙方都不能協商好歸屬,還需要拍賣,拍賣造成的損失更大。
離婚對雙方和子女的傷害都是巨大的,但是子女是最無辜的,如果雙方再婚了又生育了子女,對之前的子女的關愛程度一般也會下降。建議在分割財產上多考慮子女的利益,比如說房子由子女所有,有直接撫養子女方帶著子女居住,待子女成年后過戶到子女名下。
對于涉外婚姻,涉及特殊財產的分割比如股權、特殊房產等問題,因為篇幅有限本文沒有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