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 箱:18565633363
手 機:18565633363
地 址:杭州市萬達廣場
ICP備123456號 XML地圖
Copyright ? 2023 杭州市及時雨私家偵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小博畢業后在社交軟件上結識了小美,小美是一個非常漂亮且善解人意的女孩子。兩人在慢慢相處的過程中很快步入愛河,在交往一段時間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婚后不久,小博由于工作原因被調到了外地,這一去就是兩年,也因此造成了與妻子小美兩地分居的局面,只有在節假日的時候兩人才有可能見一面。小博覺得這樣下去對小美很不公平,要離婚。但是小美就覺得這只是工作需要,堅持不同意離婚。后來,她聽閨蜜說夫妻分居滿兩年可確定屬于“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那么,夫妻只要分居滿2年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應當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滿2年的原因應當是雙方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住房緊張等其他原因。本案中小博與小美分居并不是感情不和,法院不能以此作為判斷“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也就是說,分居滿2年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分居2年,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作者:曹茹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